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,直辖市市规划委(局)、建委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:
为贯彻落实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»(中发12016〕6号)、«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»(国发〔2016〕8号)和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»(国办发【2015】75号),指导各地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,我部研究制定了«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»(以下简称«规定»), 现印发给你们。
请各地接照«规定》要求,结合实际,抓紧端制海第城市专项规划,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设市城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草案,按程序組批。 «规定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,清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和城市建设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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